租用游戲賬號被封禁誰來擔責?

本報訊(記者 姚華順 通訊員 殷瑞婷)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一些玩家將自己有價值的游戲賬號出租給他人獲利。在出租過程中,由于承租人個人原因導致賬號被封禁或賬號價值折損,在此情況下,該損失應由誰承擔?近日,秀山自治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因租賃游戲賬號引發(fā)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。

據了解,2024年5月,文某通過租號平臺租用張某的游戲賬號,約定租期3小時。租賃期間因文某惡意開掛、辱罵隊友等違規(guī)行徑,導致該游戲賬號被封禁1年。張某購買及充值該游戲賬號共計花費48000余元,對外出租產生盈利達28000余元。張某認為其在該賬號上投入大量金錢以及時間成本,因文某違反游戲規(guī)定導致該賬號被封禁,賬號內珍貴道具被惡意損毀、消耗,游戲段位大幅下降,嚴重影響賬號后續(xù)出租價值,應賠償相應損失。雙方協(xié)商未果后,張某遂訴至秀山法院要求文某賠償購買、充值該賬號以及后續(xù)租賃損失等費用共計99000余元。

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調解。通過張某提交的游戲充值情況、微信聊天記錄、處罰說明等證據,能夠證實文某通過某租賃平臺向張某租賃游戲賬號,雙方成立租賃合同關系。在租賃期間,因文某違規(guī)使用外掛導致該賬號被封禁1年,其行為使得張某對游戲的合法使用權受損,文某應當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而該游戲許可及服務協(xié)議中已明確告知玩家不得將游戲賬號以轉讓、出租、借用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。張某在了解出租游戲賬號可能會導致封號處罰等風險下,仍將游戲賬號有償出租給文某使用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經承辦法官耐心釋法,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由文某賠償張某因游戲賬號封禁產生的損失40000元。

據法官介紹,我國民法典規(guī)定,法律對數(shù)據、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這一規(guī)定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,網絡游戲賬號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一種,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性,當網絡虛擬財產遭到非法侵害時,侵權人也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。法官提醒,游戲賬號往往與玩家個人身份信息、聯(lián)系方式等關聯(lián)綁定,租借、售賣游戲賬號的行為不僅擾亂游戲市場秩序,還存在個人信息泄露、賬號被封等風險,極易引發(fā)糾紛。玩家們在享受游戲時,也應遵守平臺規(guī)范,避免租借、售賣游戲賬號,以免造成經濟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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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法律對數(shù)據、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3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(guī)定,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(fā)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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